因為有學生參加「模擬法庭」比賽,所以這禮拜五我到了聖文森的國會二樓觀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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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對於臺灣的總統府和立法院,聖文森的總理府和國會的公共區域基本上是對外開放的,除非是去某些特別重要的地方/辦公室,否則直接從正門走進去就可以了,沒有人會攔阻,也不需要換證件!(他們好像不怎麼擔心有人會進去搞破壞。)

 

2:很久之前,跟著當地友人進過總理府大樓,但我已經不記得為什麼去了,只記得總理府的電梯不能用,爬樓梯,爬得很累而已。

 

3:我最常去的聖文森政府機關應該是一個類似「新聞局」的地方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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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簡單說明一下案件內容,主題是民事案件

顧客Z到健身房SC運動,每次櫃台人員都會給他一張記錄日期和使用時間的紙,但他從來沒認真看過內容。

有一天,櫃台人員要他在那張紙上簽名,原因是怕有心人士調換文件(時間長短會影響費用多寡),造成健身房的損失,顧客Z不疑有他,就簽了。

當天,他就跟平常一樣地使用著健身房的跑步機,但意外橫生,跑步機的速度突然加快,顧客Z反應不及,受傷了,撞掉了兩顆牙齒。

後來,他回到健身房要求一個說法和賠償,但是SC健身房指著記錄日期和使用時間的那張紙,背面寫了免責條款,既然顧客簽名了,就表示同意了!另外,健身器材都有標示警語,也提及了SC健身房不承擔顧客生命和財產損失,既然顧客選擇使用,應該了解且承擔相關風險。

顧客Z無法接受SC健身房的說法,所以採取法律行動,爭取自身權益。

 

回到「模擬法庭」比賽,我學生擔任的是被告辯護,也就是SC健身房那一方,主論述是健身房方面已盡風險告知義務,而且一般人簽名前,應該都會看一下文件內容,顧客簽名了,就表示已同意。至於正方,他們強調的點是為什麼SC健身房沒好好維護健身器材,以及在讓顧客簽文件時,為什麼不口頭提醒文件背面的免責聲明。

 

流程是由原告方(顧客Z)闡述提告原因,過程中,三位法官會問問題,像是原告辯護人師想要為原告爭取到什麼接著由被告方(SC健身房)申辯,而法官同樣也會問問題,像是被告如何保證顧客們清楚知道使用健身器材的風險最後再由雙方輪流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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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比賽的看點,就是法官的提問,因為參賽者在這個環節需要臨機應變,否則就會被問得啞口無言。

 

註:雖然因為語言(英文)限制,加上我又不是法律專業,只能掌握七、八成的內容,但是整場看下來,我覺得很有意思,畢竟這是個難得的體驗,也學到了新東西。(遙想當年填大學志願時,其實想唸的是法政科系,沒想到因緣際會念了華語教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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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臺灣的消費者意識很高,感覺健身房會賠錢了事,但從臺灣的法律來看,SC健身房的免責聲明本身到底合法不合法啊? (知道的人,可以分享一下~)

 

註:聖文森法律是「不成文法」,沒有所謂的法條。

 

後記:雖然學生所代表的被告方輸了比賽,但我認為這是相對難辯的一方,所以他們還是很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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